江門市XX公司與北海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江門市XX公司。

江門市XX公司與北海市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鄧XX,經理。

委託代理人:黃小飛,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XXX,XXX律師。

被告:北海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原告江門市XX公司訴被告北海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同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江門市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於2014年10月25日簽訂《亮化工程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爲被告開發的XXX部分樓宇夜景燈光亮化提供相關燈具及安裝施工,工程總造價370000元;合同施工時間12天,從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1月10日;工程完工後,三日內如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爲工程已驗收合格;付款方式爲自合同簽章生效之日起,原告部分材料到場,被告即付工程款110000元,原告進場開始安裝到完成整個工程量70%時,被告應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自工程完工亮燈,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工程95%的工程款,留5%工程款作質保金一年內付清等。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工程完工的當天,原、被告雙方現場進行了驗收並交付使用,被告至今沒有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被告分別於2014年11月3日、11月26日、同年12月15日、2015年4月17日、同年9月15日共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剩餘130000元至今未付。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尾款130000元給原告。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一、原告《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擬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被告《企業資訊查詢表》,擬證實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三、《亮化工程合同書》,擬證實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內容,工程總造價370000元;

四、XXX五張,擬證實被告分5次支付了工程款240000元,尚欠工程款130000元;

五、《建築業統一發票》,擬證實被告已向稅務局開具發票,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並且確認了工程總造價。

被告北海XX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既不答辯,也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爲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確認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但證據五不能證實原告的證明目的。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實與原告陳述一致。

本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亮化工程合同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依約履行燈光亮化提供相關燈具及安裝施工的義務,被告應按約付款。按約定,被告應自工程完工亮燈一次性支付95%的工程款,留5%工程款作質保金一年內付清,但自工程完工並交付使用至今已超過一年,被告仍欠工程款130000元未支付,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000元,具有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海XX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給原告江門市XX公司。

本案受理費1450元,由被告北海XX公司承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遞交上訴狀之日起至上訴期限屆滿後7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50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55XXXX00181XXXX8416,開戶銀行: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郭麗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蔣XX

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