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出差開車發生事故是否工傷?

一、因工出差開車發生事故是否工傷?

因工出差開車發生事故是否工傷?

因工出差開車發生事故不一定能夠認定成爲工傷,對用人單位而言,員工出差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認定爲工傷,這個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它情形。

對照相關法律規定,通常認爲:

1、員工受公司安排或經公司同意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間本身屬於工作場所的延伸,即由原來單位的工作場所延伸爲出差地工作。員工在出差地因爲工作原因外出的時間也屬於工作時間。

2、員工在出差來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見客戶、去工作的來回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被暴力襲擊、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應當屬於工傷。也就是說員工因爲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工作受到傷害,同時傷害非員工本人原因或意願引起的,屬於工傷。

3、員工在出差來回的交通工具上,或者在出差地見客戶、去工作的來回路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亦屬於工傷。

4、員工在出差地非直接從事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發生傷害:如在賓館休息期間受到傷害,在出差地自行遊玩時受到傷害、與他人因爲私事起爭執發生傷害等。在這種情形下,員工因個人原因發生傷害,這不屬於工作原因,不應認定爲工傷。

二、員工出差交通事故認定爲工傷後,能否要求肇事者承擔損害賠償

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解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裏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現實生活當中,在工作的時候可能經常需要出差,尤其是對於一些業務部門來說,他們需要出差調查各種各樣的一些活動,在此過程當中如果發生一些交通事故的話,能夠認定成爲工傷也是一個具體情況而定的事項,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可以認定成爲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