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與湖南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周X,男,漢族,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人,住連南瑤族自治縣。

周X與湖南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陸X,廣東中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鄧鐵軒,廣東XX。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長沙市瀏陽市花炮大道。

法定代表人:羅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周X訴被告湖南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孔日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南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訴稱:連州市XX公司與湖南XX公司於2013年5月10日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湖南XX公司按設計圖對位於連州市連州鎮白水東XX的海潤XX華園華XXC座、DE座、華文樓AB座、華尊樓A座、B座、C座工程項目的主體框架、砌體、外牆窗、外牆鑲貼牆(下稱該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承包施工。2013年7月1日,被告湖南XX公司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書》,由原告周X組建工程項目部並組織施工隊伍對該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按交易習慣,原告據已完成工程工序向被告連州市XX公司報審工程進度,被告湖南XX公司審覈後按80%標準支付,由被告湖南XX公司代收款,扣除項目管理費2.5%後全額向原告劃付剩餘款項。根據《工程進度款報審表》(編號HZC-005)等6份報審表顯示,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工程進度已向被告連州市XX公司和工程部報審並由其審覈後簽章確認,應當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XXX元,但截至原告起訴時,兩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該筆款項。原告認爲,作爲實際施工人,完成其相應工程工序並經發包方確認後,依約應當收取對應的工程進度款,兩被告拖欠進度款的行爲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導致原告的施工工人工資、材料款等難以爲繼,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請求:一、依法判決兩被告連帶給付工程進度款人民幣XXX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對連州市XX公司的起訴,並變更訴訟請求,由被告湖南XX公司給付工程進度款人民幣XXX元。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連州市XX公司、湖南XX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合作協議書》,證明原告與被告湖南XX公司的合同關係;4、《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證明連州市XX公司與被告湖南XX公司的合同關係;5、《工程進度款報審表》共6份(編號:HW-010、HZA-005、HYC-011、HYD-009、HZB-005、HZC-005),證明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工序以及對應的工程進度款;7、《結算業務委託書》(NO:112XXXX3622),證明連州市XX公司已向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XXX元。

被告湖南XX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連州市XX公司與被告湖南XX公司簽訂了《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湖南XX公司按設計圖對位於連州市連州鎮白水東XX的海潤XX華園華XXC座、DE座、華文樓AB座、華尊樓A座、B座、C座工程項目的主體框架、砌體、外牆窗、外牆鑲貼牆進行承包施工。2013年7月1日,被告湖南XX公司與原告周X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由原告周X組建工程項目部並組織施工隊伍對該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該協議書約定:被告湖南XX公司以整個項目最終結算總價款收取原告周X的項目管理費2.5%,從項目開工到最終竣工驗收爲止,項目經理掛證費3000元/月,每次的進度款按時轉入XX遠分公司指定帳戶後扣除以上費用,剩餘的款項全部劃入原告周X指定帳戶。審理過程中,原告周X認可應扣三個月的項目經理掛證費9000元。

原告向連州市XX公司報審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間完成工程的進度款,6項工程進度款共XXX元,連州市XX公司同意支付。2014年10月23日,連州市XX公司向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了該工程進度款。被告湖南XX公司未遵守約定把進度款劃入原告周X指定帳戶。

本院認爲:連州市XX公司與被告湖南XX公司簽訂的《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湖南XX公司與原告周X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將上述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周X施工,該協議書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湖南XX公司未按《合作協議書》約定扣除項目管理費、掛證費後把進度款劃入原告周X指定帳戶,被告湖南XX公司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被告湖南XX公司支付進度款XXX元,本院認爲按協議約定該進度款應先扣除2.5%項目管理費118656.225元、9月至11月的掛證費3000元/月共9000元,因此被告湖南XX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XXX.77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湖南XX公司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支付原告周X工程進度款人民幣XXX.775元。

案件受理費4477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2385元,由被告湖南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XX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孔日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陸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