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胡XX。

胡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王英傑,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縣新馬頭鎮溫莊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申志勇,主任。

原告胡XX與被告邱縣新馬頭鎮溫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溫莊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英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溫莊村委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訴稱:2008年,原告爲被告村修路、修廣場及零活,被告除給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193881元。原告多次討要,被告拒不償還。現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所欠工程款193881元。

被告溫莊村委會未答辯。

原告胡XX爲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提交了證據二份,1、欠條一份,內容爲:今欠到胡XX修路款、修建廣場款壹拾玖萬叄仟捌佰捌拾壹元整(193881元)2008.6.3號邱縣新馬頭鎮溫莊村民委員會(印章)溫莊村經手人申XX2008修路陳X(玉生手)馮XX2014.12.30日。並解釋稱申XX爲原村支部書記、姬XX爲原村主任、趙XX至今任村會計,馮XX爲村現任村支部書記。2、溫莊村街面硬化及零活、溫XX清單兩份,內容爲上述工程建設期間用工及用料等情況。

被告溫莊村委會未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胡XX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08年,原告胡XX承包被告溫莊村委會街面硬化及零活、村廣場工程,工程款共計332585元。後被告溫莊村委會支付了工程款138704元,現欠原告胡XX工程款193881元。

本院認爲,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溫莊村委會作爲工程發包人拖欠作爲工程承包人原告胡XX工程款193881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原告胡XX要求被告溫莊村委會償還現欠工程款的理由正當、請求合理,依法應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邱縣新馬頭鎮溫莊村民委員會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向原告胡XX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93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8元,由被告邱縣新馬頭鎮溫莊村委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九凡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