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日照市XX廠、胡X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蘇X,日照市嵐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胡XX與日照市XX廠、胡X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日照市XX廠,住所地日照市嵐山區。

訴訟代表人:胡XX,經理。

被告:胡XX,女,漢族,居民,住日照市嵐山區。

委託代理人:張春紅,山東嵐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日照市XX廠(以下簡稱XX廠)、胡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易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的委託代理人蘇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廠、胡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訴稱:自2009年起,原告到被告胡XX開辦的XX廠從事廚師工作,並口頭約定每月工資2500元至3500元,至2015年1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資188500元。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資188500元。

案經送達,被告XX廠、胡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胡XX系姐妹關係。原告主張自2009年5月21日起,其到被告胡XX開辦的XX廠從事廚師工作,直到2015年2月1日離開被告處。原告還主張其與被告口頭約定每月工資2500元至3500元,其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從未向其支付工資,共欠其工資188500元。2015年2月,張XX、陳XX等人到日照市嵐山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被告XX廠拖欠工人工資。同年3月15日,被告XX廠法定代表人胡XX到日照市嵐山區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調查,並對拖欠工人工資數額進行覈對。原告和胡XX均在拖欠工人工資明細表上簽名捺印,該明細表上記載拖欠原告工資數額爲188500元。

本案訴訟過程中,本院從日照市嵐山區勞動監察大隊調取被告胡XX單方製作的庫工工資明細一宗以及考勤表一宗,庫工工資明細記載原告2008年至2011年月工資爲2500元,2012年至2015年月工資爲3000元。考勤表記載期限爲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未提供2014年之前的考勤記錄。原告對該庫工工資明細以及考勤表無異議。此外,本案訴訟過程中,本院對被告XX廠工人王XX、明XX製作調查筆錄時,二人均陳述原告胡XX系從2013年初起到被告處從事廚師工作,在此之前一直由被告胡XX的姨在廠子裏從事廚師工作。

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出具日嵐檢民(行)支(2015)371XXXX0001號支援起訴書,認爲被告XX廠拖欠王XX、陳XX等23位農民工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決定支援王XX、陳XX等23名農民工起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拖欠工資明細表、情況說明、庫工工資明細、考勤表、調查筆錄、企業資訊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爲:債務應當清償。原告爲被告XX廠提供勞務,被告XX廠應及時清結勞務費。原告持XX廠負責人胡XX簽字確認的拖欠工人工資明細表索要勞務費,結合日照市嵐山區勞動監察大隊對被告XX廠拖欠工人工資情況的說明,能夠認定被告XX廠欠原告勞務費的事實。因被告XX廠繫個人獨資企業,其投資人被告胡XX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關於拖欠工資金額,雖然原告和被告胡XX均簽字確認的拖欠工人工資明細表上記載拖欠原告工資188500元,但被告XX廠工人王XX、明XX均陳述原告胡XX系從2013年初到被告處從事廚師工作,在此之前一直由被告胡XX的姨在廠子裏從事廚師工作,且被告僅向日照市嵐山區勞動監察大隊提交了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的考勤表,未提交2009年5月至2013年12月之間的考勤記錄,應確認原告自2013年初起到被告處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數額應按月工資3000元,計算25個月(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1日),爲75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XX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胡XX勞務費75000元;

二、被告日照市XX廠的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由被告胡XX的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三、駁回原告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付款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70元,減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胡XX負擔1035元,被告日照市XX廠、胡XX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易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