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葛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馮XX,男,漢族,1962年09月24日出生,住新鄉市,

馮XX與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葛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郜紅,河南牧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XXXX2250002Y

法定代表人葛XX,該公司負責人,身份證號:413××18

被告葛XX,男,漢族,1962年09月30日出生,住新鄉市,

被告張XX,男,漢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新鄉市,

委託代理人:XX,河南XX律師

原告馮XX訴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葛XX、張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謝XX、延X、人民陪審員閆衡州組成合議庭,審判長由謝XX擔任,書記員李X擔任記錄,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原告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郜紅、被告張XX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葛XX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XX訴稱,2015年11月07日,我與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法定代表人葛XX就河南省輝縣市新XX瑞成XX的基礎與主體框架部分工程簽訂了《施工勞務合同》,後我與被告葛XX又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我支付200000元履約保證金,被告保證工程將在一個月內開工,如果工程一月內不能開工,則被告將退還我所支付的200000元履約保證金,如不能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就按照履約金的0.1%/天支付違約金,被告張XX爲該約定提供連帶保證。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我依約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履約保證金,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該工程交付給我,同時又拒不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爲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工程履約保證金200000元,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2016年01月10日開始按照200元/天支付至退還全部保證金之日止),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葛X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張XX口頭辯稱,原告訴請我承擔保證責任與事實不符,因原告與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簽訂的工程合同雖然是由我介紹的,但我只是保證該工程由原告施工,並非對200000元保證金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原告要求我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2015年11月07日原告與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程XX簽訂的《施工勞務合同》一份;2、2015年11月07日原告與被告葛XX簽訂的《補充協議》一份;證據1、2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合同關係,被告張XX對補充協議約定內容提供擔保;3、2015年11月09日《收到條》一份;4、2015年11月17日《收據》一份;5、2015年12月10日XXX存款單一份,證明原告已經履行了交付保證金的義務;6、2016年04月26日程XX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其200000元履約保證金是由原告支付,與程XX無關,程XX放棄該保證金的所有權利;7、2016年05月24日新鄉市衛濱區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證明原告起訴時被告張XX尚在擔保期內。以上證據證明原告主張成立。

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葛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張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張XX對原告提交的1-7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1、2原告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爲涉案施工合同是由被告張XX從中介紹的,約定該工程讓原告施工,所擔保的目的是促使該施工合同履行,並不對保證金200000元進行保證。本院認爲,原告提交的證據形式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可以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對原告提交的第1-7號證據予以確認。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可以確認以下事實:2015年11月07日,原告馮XX、案外人程XX(作爲甲方)與被告葛XX(作爲乙方)簽訂了《施工勞務合同》。該合同約定:“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瑞城錦繡瑞園;2、工程地點:輝縣市新XX;3、工程範圍:基礎與主題框架部分;二、工程承包方式與範圍:乙方承包方式:清包工包乾方式,即框架主題等。三、合同價款:1、承包單價:按約定方式結算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勞務費以158元/平方米結算支付等。2、本承包單價一次性包乾,不因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增減非影響建築面積的工程量而調整等。四、結算及支付方式:1、乙方施工時不許甩頂,主體結構上有的按圖施工;2、工程進度款支付方法:按形象進度付款,每五層和季節未按已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等。甲方代表簽字:葛XX;乙方代表簽字:馮XX、程XX。2015年11月7日”。同日,原告馮XX與被告葛XX還簽訂了《補充協議》,該協議載明:“甲方:葛XX乙方:馮XX乙方向甲方交納20萬元履約保證金(先交20萬,進場後再交0萬)。如果工程一個月內不能開工,甲方將退還乙方所交的20萬元履約保證金,如果開工了,履約金按工程付款節點分2次退還。一個月內不能開工,履約金即時退還。如不能退還,每延遲一天,甲方支付應退乙方履約金每天0.1%的違約金,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同意後簽字。甲方:葛XX乙方:馮XX擔保方:張XX-2015年11月7日”。該合同、協議簽訂後,2015年11月9日,原告馮XX交付被告葛XX保證金120000元,該收條載明:“今收到馮XX交於保證金壹拾貳萬元整<120000>收款人:葛XX2015.11.9”;2015年11月17日,原告馮XX交付給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保證金50000元,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向原告出具收據一份,該收據載明:“茲收到馮XX交來輝縣工程保證金(現金)人民幣伍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零角零分¥:5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原告馮XX透過新鄉XX轉賬給被告葛XX30000元;共計200000元。後被告葛XX未履行雙方簽定的合同及協議,未將200000元保證金退還給原告,致原告於2016年5月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馮XX放棄要求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法定代表人葛XX,註冊地新鄉市XX進達東方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XXXX2250002Y,經營期限:2003年04月21日-2025年04月20日。2016年04月26日,涉案合同乙方另一方代表程XX向原告馮XX出具了證明,該證明載明:“20萬元履約保證金爲馮XX支付,程XX放棄關於這20萬元履約保證金的所有權利和責任,雙方簽字認可。程XX、馮XX,2016.4.26”。

本院認爲: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11月07日,原告馮XX與被告葛XX簽訂的《施工勞務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按雙方約定向被告新鄉市宏振建築安XX、葛XX交付了200000元履約保證金,但被告葛XX未按雙方約定履行工程一個月開工,也未將200000元履約保證金退還原告,現原告要求被告葛XX退還保證金200000元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以200000元爲基數,利率以日0.1%計算過高,超過法律規定的年息24%,本院不予支援,應以200000元爲基數,按年息24%自2016年01月10日計息。2015年11月07日,被告張XX在原告馮XX與被告葛XX簽訂的《補充協議》上擔保方一欄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其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張XX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葛X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馮XX保證金200000元及違約金(以200000元爲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01月10日起至該債務償還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張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43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4860元,由被告葛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XX

審 判 員 : 延 輝

人民陪審員 :閆衡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