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期間職工工資要怎樣發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標準按受工傷前的工資標準發放。停工留薪期間結束之後或者確定傷殘等級後,停止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回去上班或者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期間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工傷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個人應首先找公司協商,如果公司給出的不能令自己滿意,或者低於規定的標準,應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職工醫療期間內怎麼支付工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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