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後舊傷復發的應該進行工傷復發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勞動者也有可能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從事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而這些必須透過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一方面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另一方面也表明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_丁傷保險提供的幫助,鑑於此,就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拒絕治療的。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社會,是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則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爲促使工傷職工積極醫治,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消極地依靠社會救助。
3、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是指公民違反《刑法》構成犯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後,收監執行刑罰進行改造。如果工傷職工被判刑收監執行,就喪失了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按照《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也就是說,勞改人員在其改造期間,其基本生活是得到國家保障的,所以不應當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若經過認定之後,確定某職員的傷情是工傷,那麼單位除了需要向職員支付一定數額的工傷賠償金之外,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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