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後還可以工傷賠償嗎
勞動者上下班發生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勞動者不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構成工傷。勞動者除了主張交通事故賠償外,還可以主張工傷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
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覈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爲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
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在上下班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勞動者不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就構成工傷,可以主張工傷賠償。
而勞動者還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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