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拖時間太久沒有認定怎麼辦
工傷認定時間拖太久,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提起人身侵權訴訟,請求公司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二、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
申請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表統一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良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由設區的市級相應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對象資格的憑證。
規範的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是勞動合同,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定憑證。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個體工商戶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爲了保護這些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包括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據此,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明等。
三是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鑑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對於醫療診斷證明需要把握兩點:
(1)出具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一般情況下,應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協議醫療機構(例如對受到事故傷害的急救的醫療機構)。
(2)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的,應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陌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陌生機構;
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的,應是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或者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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