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簽名的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單方簽名的工傷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工傷賠償協議應該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名或者蓋章後才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工傷的情形
1、應當認定爲工傷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成立。
所以工傷賠償協議只有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該協議未依法成立,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