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放棄賠償的協議是否有效嗎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自願放棄工傷賠償的,如果是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職工因工死亡賠償標準標準是什麼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爲: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勞動者放棄工傷賠償的協議,符合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