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放棄協議是否有效?

探視權放棄協議是否有效?

原則上,離婚夫妻中給予撫養費的一方對孩子有合理的探視權,探望孩子的時間或者是次數一般都是透過雙方根據自己的生活或者是時間來商議就可以了。但是在法律規定中探視權放棄協議是否有效?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說明。

一、探視權放棄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二、性質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它不是監護權的衍生,而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是基於配偶關係的消滅而產生的,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分支身份權。探望權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變化。探望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從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係是以社會爲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

三、權力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爲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透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探視權是一種親情關係的認證,是無法透過一紙協議摧毀的,撫養費沒有權利讓探視方簽訂此類協約。如果在正當行使探視權中受到另一方的阻礙都是可以使用法律發起訴訟行使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