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麼

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麼

對於戀人來說,如果是情投意合或者是已經到了適婚的年齡都都會選擇進行結婚。但是如果婚後二人感覺生活的不幸福或者是矛盾無法解決,此時都會去選擇離婚的。而如果已經有了孩子的情況下,在協商好了孩子的撫養權之後,其中一方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麼?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

一、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麼?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所以,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繫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所以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條款是無效的。

二、協議離婚的手續如何辦理呢?

(一)雙方透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對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離婚之後法院對撫養權做出了判決之後,如果其中協議離婚自願放棄探視權有效麼?答案是無效的。因爲根據法律的規定,即使是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也不會因爲父母的離婚而消失而且即使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也是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而對於未成年的子女,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