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有效嗎

很多離婚的夫妻因爲各種原因,會在離婚協議書中增加一條讓某一方放棄探視孩子的條款,雖然有的父母是自願放棄,有的是被逼才同意的,那麼在法律上,這條放棄孩子的探視權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讓夫妻的某一方放棄孩子的探視權的條款,原則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在一定期間內存在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有效嗎 第2張

(一)正常的情況下,夫妻自願選擇離婚,因爲婚前的一些事情導致雙方在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中添加了讓某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的條款在法律是不被承認的。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擁有孩子的探視權,而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室友協助對方探視孩子的義務的,所以這種霸王條款在法律上並不被承認。

(二)特殊情況下,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父母的其中一方在一段時間內不能探視孩子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是隻要這些導致探視被禁止的情況一旦消失或者解決,則應立即恢復其對孩子的探視權,另外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離婚協議書寫放棄探視孩子有效嗎 第3張

離婚後探視撫養孩子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探視的時間和方式雙方可以進行協商決定,要是協商解決不了有關探視權的問題,那就申請當地的法院進行判決。爲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還有要求雙方履行撫養的義務,法律上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法律不承認的情況剝奪對方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