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工傷保險兩者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侵權責任工傷保險兩者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侵權責任工傷保險兩者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因爲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但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複性賠償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再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二、侵權和工傷賠償支付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複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綜合上面所說的,想要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那麼就一定要確定責任方在於第三方,如果想要同時享有也一定要符合條件,而且有些相關的項目是不能同時進行支付的,一般是先進行侵權賠償,再者纔可以申請工傷保險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