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處罰依據是什麼?

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適用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進行處罰。

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處罰依據是什麼?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透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儲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執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水的排放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如果不符合標準是屬於違法的行爲,需要按照相關法律做出處罰,如果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