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違反操作程序導致受傷能夠認定工傷嗎
目前,我國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不是作爲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除非勞動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等情形,否則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論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均應認定爲工傷。所以,勞動者違反操作導致受傷的,可以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確認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嗎
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傷害職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即勞動關係存在的確認不應是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認定工傷需要先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存在工傷。
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職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爲: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並不只是指存在勞動關係的裁決,而是隻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即可,包括書面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因此,從這一角度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職權,並且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只是認定工傷的一個審查步驟,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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