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齡人員工傷死亡如何賠付
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因工造成死亡的,不屬於工傷,但由用工一方按人身和害賠償標準,給予死者親屬相應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工傷死亡賠償怎麼分配
職工因工死亡,除了供養親屬撫卹金依法每人按標準領取外,其他的工亡賠償金由近親屬作爲遺產依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
配偶、子女、父母爲同一順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工死亡的,不屬於工傷,所以不能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但由用工一方承擔賠償的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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