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評級是否可以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工傷評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再次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二、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1、發生工傷事故後,企業單位要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和漏報;
其次,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申請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待遇。
2、報告、申諸的時間要求:
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企業單位應在30日之內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在一年內申請。
在此時間之內,報告和申請要越快越好,這有利於及時調查取證,有利於工傷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
3、調查取證和認定工傷: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和申請後,應抓緊調查取還,一般應在7日內,特殊情況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結論,認定工傷以書面形式通知。
調查取證材料要包括:
職工申請並對有關問題進行覈實;
醫院或醫療機構治療工傷和職業病的診斷書及有關資料;
企業的工傷報告和現場調查情況。
4、工傷爭議處理:
對兩種爭議應適用不同的程序。
一是企業單位不同意工傷職工的要求時,職工或其親屬應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結論不服的,雙方當事人應向法院上訴。
二是企業或職工對於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工傷或者確認支付待遇的決定不服的,應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工傷評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二次申請的結論爲最終結論,如果讀者的問題比較複雜,本站網提供在線律師服務,歡迎讀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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