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評殘申請是否有時效
工傷評殘沒有具體的申請時效,工傷出現傷殘的,勞動者在病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申請工傷傷殘鑑定材料有哪些
1、工傷傷殘鑑定需要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3)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4)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2、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2)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3)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4)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造成勞動者出現傷殘的,傷殘鑑定沒有具體時效規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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