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若用人單位未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若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勞動者工傷,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