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生實習期間產生工傷如何辦
學生在實習中發生事故遭受傷害,應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即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加害人、實習學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過錯,來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有實習合同的,可循學校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實習合同協商賠償事宜,也就是說,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並在區分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賠償,達成賠償協議;無實習合同又協商不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生實習期受傷是工傷嗎
學生實習期受傷不是工傷。根據《勞動法》規定,實習生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們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建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係,這是因爲在校生的實習與一般勞動者的勞動就業還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在校生的實習屬於學習的一部分,而勞動者的勞動構成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區分。
由於實習生不具備勞動者的資格,因此在實習期間遭受的傷害,依法不能按工傷待遇來處理,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實習生可與公司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處理,可訴請法院裁決。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實習期間,由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兩者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係,所以,受傷的學生應該向公司主張賠償。而學校對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所受傷害,在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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