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導致工傷的認定

第三人導致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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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並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透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

一般來說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