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工傷認定部門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

浦東新區工傷認定部門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

工傷者在受到工傷後,在進行積極的治療的同時也應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追討和保護。工傷鑑定就是其中的一個主要環節,那浦東新區工傷認定部門我國法律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關係到工傷者切身利益的問題問大家進行解答。

一、《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二、相關知識:

工傷認定技巧

1、迅速確定工傷發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爲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爲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爲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因爲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2、收集、提供證明勞動關係、工傷發生事實的證據材料

工傷認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兩個條件是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那麼是否有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證、上崗證等勞動關係證明?是否有現場目擊工傷發生的工友願意作證?

這些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必備材料。沒有這些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不會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雖然工傷職工可能能夠收集到部分證明材料,但是更多情況下,工傷職工無力自己收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工傷律師調查收集證明勞動關係和證明工傷發生事實,並透過律師尋求媒體和相關部門的幫助。

3、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自己必須申請

不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在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近親屬等可以在一年內申請。

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援。

所以,不要輕信用人單位沒有虛假的或沒有誠意的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4、調解需瞭解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報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就直接要求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爲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多采取迎合的態度。

社保行政部門進行制定的法定鑑定醫院或相關部門進行鑑定。但在鑑定前勞動者以及時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傷害是由於工作造成的,拿出有力的證據進行相關的申請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