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死亡工傷認定條件

教師死亡工傷認定條件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教師死亡的工傷認定可以獲賠多少


學校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如果認定爲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教師工傷死亡以後享有20個月工資、喪葬費、遺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