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出院再複查

工傷認定後出院再複查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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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在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的,個人在1年內申請。 申請時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單位簽字蓋章認可(或帶上勞動合同複印件),帶上個人身份證及醫保卡複印件、工傷就診時醫院開據的《疾病證明書》、工傷事故報告交社保部門工傷科。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住院期伙食補助標準按照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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