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施工勞務糾紛怎麼處理?

一、電力施工勞務糾紛怎麼處理?

電力施工勞務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透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電力工程勞務分包要注意些什麼?

籤電網工程施工勞務分包 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保證勞務分包合同的相對方要有勞務作業資質,這是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與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第二,要注意區分勞務分包和違法分包或工程轉包。勞務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轉包是違法的。

第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安全生產的權利與義務。可以在勞務分包合同里約定由勞務分包人自己負責其施工隊的生產安全,也即把勞務管理的內容加到勞務分包合同中來。第四,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外簽訂材料委託採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否則就會發生名爲勞務分包合同,實爲工程違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轉包合同,而後兩者實違法的,是無效合同。

發生電力施工勞務糾紛之後,可以採取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解決,電力工程的勞務分包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區分勞務分包和違法分包或工程轉包,要在合同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