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工傷認定是什麼

違法分包工傷認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勞動法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這關乎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合法的維護。當出現違法分包,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當如何認定工傷責任以維護受害人的公平和權益?那麼違法分包工傷認定是什麼?

違法分包工傷責任如何認定

1、透過申請由前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與前用工單位之間雖然不成立勞動關係,但根據人社部2013年第34號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和最高法院2014年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一款第四、五項規定,前用工單位對因工傷亡的勞動者是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2、直接起訴由包工頭與前用工單位共同賠償

由前用工單位向因工傷亡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是在勞動者一方向勞動主管部門提出這一申請的情況下而作出的。那麼,勞動者一方是否可以不經這一程序,而以人身損害爲訴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包工頭與前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這裏實際上涉及如何看待勞動者與包工頭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也即究竟屬於無效勞動關係還是民事僱傭關係?以及基於該兩法律關係的請求權是否屬於競合?

一方面,若將其作爲無效勞動關係對待,則一般應走工傷認定之路徑;只有在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下,纔可以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若將其作爲民事僱傭關係對待,則可以走直接起訴的路徑。

另一方面,要是基於兩者的請求權屬於競合,那麼勞動者一方就有權選擇是走工傷認定路徑還是走民事訴訟路徑。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以上就是違法分包工傷認定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在違法分包受到工傷時,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前用人單位提請工傷賠償,同時亦可以起訴包工頭和前用人單位共同賠償損失。受害者必須考慮違法分包的資格,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對此給予相應的法律保護,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