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仲裁勞動關係有必要嗎?

工傷認定申請仲裁勞動關係有必要嗎?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爭議的約定解決方式一般是先仲裁,不行再訴訟,在具體實際中,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身體傷害,需要先進行工傷認定,但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承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先申請仲裁勞動關係呢?

在工傷程序中,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和基礎。從實踐操作來看,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主張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工傷認定時,由於勞動關係不明確,而提起的以確認勞動關係爲請求的勞動仲裁。對於第一種情況,屬於常態,自不必多說。對於第二種情況下,提出的勞動仲裁就沒有必要了。

一、 工傷認定中,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是“多此一舉”

《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工傷認定辦法》第6條等規定,已經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中應當審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給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再次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既然,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的過程中的勞動關係確認權是明確且肯定的,那麼,再去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豈不是多此一舉嗎?當然,說其“多此一舉”一般發生在,提供了工作證、登記表、工資條等證明材料,只是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既然提供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不要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只要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去申請確認勞動關係”思想的誤導。這種情況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不受理的,當然也可以起訴或申請行政複議其行政不作爲。

二、 工傷認定中,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多半是“死馬醫不活”。

證據是勞動仲裁、訴訟勝訴的前提,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認爲其材料不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多數是證據欠缺程度嚴重。透過實踐操作的總結,在工傷認定申請中,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確認勞動關係,多半爲倉促申請,準備不足。

由於證據不足,勞動行政部門不能直接確認存在勞動關係的,只能申請勞動仲裁的確認勞動關係,而勞動仲裁、訴訟對證據要求更高。如果在未充分進行證據準備的情況下,倉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往往已經很有戒備,勞動者恐將失去最好的蒐集證據的時機,導致以後無法收集證據,敗訴的風險提高,只能死馬當活馬醫了。工傷職工多半不得不面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書。即使提起訴訟,甚至上訴、再審,面臨的仍然可能是同一結果。

三、工傷認定中,醫活“死馬”需要很大的時間成本。

我們不排除工傷職工的勞動關係被確認的情況,這是我們最想看到的。然而,不要因此高興的太早,因爲往往此時已經被用人單位拖入了“時間戰”。往往用人單位會不服裁決結果,而提起訴訟,一審、二審、再審…….此間,敗訴的風險我們暫不提,單單是走完這遭程序,恐怕三五年的時間可能都已經過去。且工傷職工所投入的僅僅是時間而已嗎?程序拖動到這個時候,絕大多是的人都已經筋疲力盡,最後的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因此,在進行工傷認定之前一定要將勞動關係的證據固定好,使勞動關係的證明明確且肯定,在此基礎上在進行工傷認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以最短時間得到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

綜上所述,在工傷認定前,如果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必先申請仲裁勞動關係,主要是兩個方面原因,一個是在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勞動管理行政部門就要同時審查確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此外,勞動者如果按照規定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的相關資料,勞動部門就必須受理,從這個方面講,勞動者做好確定勞動關係證據的蒐集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