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異議期的發來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異議期的發來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工傷認定一直以來都是比較嚴格的,因爲工傷認定他涉及到勞動者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所以必須要認真的對待,當然對於工傷認定的結果,如果不服的話,可以提出異議,很多人想了解工傷認定異議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傷認定異議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政複議:

(1)申請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複議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①複議申請書。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訴訟: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 對行政複議不服。

③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爲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複議的爲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爲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透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鑑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再次鑑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鑑定結論後,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首先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工傷認定如果不符存在異議的話,那麼是有多種的救濟途徑的,比如說最常見的一種救濟途徑,也就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異議期限是在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天內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