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患病期間工資要怎麼給

員工在患病期間工資要怎麼給

一、員工在患病期間工資要怎麼給

根據《勞動法》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可以看出,病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爲,在醫療期內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的具體時間長短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一般在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之間。

根據該規定,醫療期的確定並不是由醫院來確定的,而是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結合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的。

所以,在享受醫療期待遇時,勞動者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建議等相關證據,再由單位結合其工作年限確定是否享受醫療期待遇。

二、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不管是病假期間還是工傷期間,勞動者都應該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在這些期間內的工資的情況有不少。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情況,要及時向單位主張工資權益。如果單位拒絕,那麼您可以在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後向有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