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罰員工工資違法嗎,有什麼依據?

一、亂罰員工工資違法嗎,有什麼依據?

亂罰員工工資違法嗎,有什麼依據?

亂罰員工工資屬於違法行爲,《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務,並且在勞動中無懶散等不良行爲,公司就不能對員工罰款,應該全額發放工資。以下這4種扣工資的行爲都屬於非法剋扣,勞動者可以拒絕:

1、違法性扣除 ,比如違反法律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以勞動者未參與勞動爲由扣除勞動者工資。

2、強制性扣除,比如用人單位的“逼捐”現象。

3、懲罰性扣除,比如遲到扣工資時,除了要符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外,也要與勞動者遲到所產生的直接延誤量相適宜,不可“獅子大開口”。

4、道德式扣除,比如有些單位會因爲勞動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資。

二、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扣工資嗎?

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係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公司扣工資也是不合法的。不過,有些公司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了辭職相關的違約金,提醒勞動者在籤合同的時候務必多加留意。

三、銷售任務未完成要扣工資嗎?

這類情況一般發生在銷售崗位。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除了特定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外,其他情況如果有出現扣除工資的現象都屬於違法行爲,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有發生類似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絕不合理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