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亂罰員工工資違法嗎
亂罰員工工資違法,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如何維權
1.與用人單位協商
這種方法,是建立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直接對話、協商,最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消除爭議。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缺這種方法的缺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不在平等地位上平等協商,用人單位往往較爲強勢,如此協商,勞動者多數會吃虧。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方法的優點也是省時、省力、省錢,且與單位的感情不會有太大的破壞。但調解委員會,只有在較大的企業,甚到較大的國有企業中才設立,多數企業不設立調解委員會。
3.仲裁和訴訟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並做出裁決。訴訟,是指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仲裁的優點是,仲裁結果且有公正性,生效仲裁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缺點是,仲裁從立案到提交證據再到開庭審理、辯護,是一個較爲複雜的過程。
如果企業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可以透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調解、以及仲裁與訴訟來進行維權,具體的事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諮詢以及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