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

每個用人單位所經營的範圍不同,也就意味着每個用人單位所指定的企業制度不同。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發工資,相信與金錢掛扣的話題,都是各位看官永遠追求的。今天本站小編將爲您帶來有關扣發工資的文章。

下面這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從員工的工資中進行扣發是合法的:

1、代扣個人所得稅;

2、代繳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費部分;

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及其它生效的法律文書;

4、抵扣用人單位的損失。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的扣發,有兩個限制,一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二是扣除後剩餘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當然,對於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可以選擇讓勞動者另行一次性賠償單位損失,但從工資中直接扣發的話,不能違反上述規定。

在勞動者有缺勤的情況下,如病假或事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和規章制度規定,對缺勤期間的工資另行計算,比正常上班工資要低,這不是扣發,而是缺勤期間本來就該少拿或不拿工資,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就要進行經濟性的處罰,扣工資或者罰款,這是否合法呢?簡釋如下:

1、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企業對違紀職工有一定的處罰權利,但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失效,目前就全國層面而言,沒有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權明文禁止,也沒有明文許可;

2、某些地方規定,如深圳,認可用人單位可根據有效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3、如果沒有地方規定,實務中一般也認爲,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的違紀行爲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從工資中扣款,是不違法的。當然,處罰金額應該合理,且用人單位應證明,員工確實有違紀行爲;

4、從風險防範的角度來看,我們還是建議用人單位最好不要採取對員工的處罰措施,而改成浮動工資的辦法。如設立全勤獎金,將考勤與全勤獎金聯繫起來;設立績效獎金,將員工的表現與績效獎金掛鉤。這樣雖然不是罰款,但同樣能達到罰款的法律效果,而且是合法有效的。

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人單位可以透過制定合理合法的企業制度來規範所屬的勞動者,但是卻不能任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條文來“剝削”廣大勞動者。同時勞動者們也應該注意,時刻遵守企業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