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有哪些?

一、《保障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有哪些?

《保障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爲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覈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爲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透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爲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

第十條,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爲,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爲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工資支付形式與週期

第十一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透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爲週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儲存3年書面工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週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併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併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註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註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也是屬於員工,用人單位在和員工進行支付工資時不得進行拖延不得進行相關的。缺少如果有缺少的行爲的話,用人單位和與員工可以透過法律仲裁的形式來獲得相關裁決,如果是用人單位確定有該行爲的話,那麼將會受到相關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