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對任何權利的主張都應該在一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因法律對公民某項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超過了一定的時效,權利則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就加班費來說,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爲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爲勞動者離職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爲兩年,所以認爲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儲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二、應該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爲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用人單位如果有安排勞動者加班,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可透過諸如勞動仲裁等法律的途徑來向單位主張。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問題,您要準備好有關加班的證據資料,然後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加班費。此時,如果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所闡述的事實,那麼仲裁委員會將很難支援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