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辭職扣工資合理嗎?

一、快速辭職扣工資合理嗎?

快速辭職扣工資合理嗎?

(一)當事人因身體原因(生病)需要辭職的,可以透過寫辭職申請說明原因,並提出辭職,急需辭職的,可以附上病歷報告,和老闆或者直屬上司溝通解決,如果理由屬實的,客觀上難以繼續工作的,老闆都會批准的。

(二)辭職即辭去職務:

1、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如何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爲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爲,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5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5種情況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爲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爲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快速辭職就代表着勞動者是會在短時間之內走人,對於此行爲勞動者也不應該要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報報酬就應該要支付相應的工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