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支付高溫費有強制規定嗎?

我國對支付高溫費有強制規定嗎?

很多員工在面試的時候,尤其是建築類等一些戶外工作者,都會問到高溫補貼費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各用人單位的回答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有、沒有、發放一些物品替代高溫補償費。那麼,到底我國對高溫補貼有何規定?對支付高溫費有強制規定嗎?

高溫補貼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因此高溫補貼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給付。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高溫補貼屬違法行爲。具體的發放標準和執行政策由地方立法加以規定。

用人單位拒發高溫補貼怎麼辦?

如果你符合高溫補貼條件而企業未發放的,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接到勞動者投訴後,會去調查覈實相關情況,並作出處理。如果職工遇到高溫費問題,可透過當地工會與企業溝通協商,或代職工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高溫補貼維權注意事項:

1、高溫補貼在各省份有不同的發放時間,一般是在每年5-10月發放,屬於階段性補貼,諸如加班費的約定,對勞動者而言,必須謹慎,一旦在工資條上模糊處理,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都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找到工作簽訂合同是件高興的事,但是絕對不能“一口價”定工資。

2、勞動者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妨多留個心眼,對於高溫補貼、加班費等項目,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上約定好,作爲工資的具體構成,一旦企業不發,則有據可查,屬於違反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項目必須包括高溫補貼,一旦企業不發放,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3、補貼與津貼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高溫補貼可以作爲補貼的一項。在出現被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剋扣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根據中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的法律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對支付高溫費有強制規定嗎?”的具體回答,希望大家能對自己合法權益有更進一步的瞭解。當用人單位出現拒付高溫補貼費或者替代高溫補償費的情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和用人單位進行協調。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去相關部門尋求幫助或求助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