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疫情公司放假有工資嗎

一、因爲疫情公司放假有工資嗎

因爲疫情公司放假有工資嗎

因爲疫情公司放假的也有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由於防控疫情的需要,國辦專門發文延長3天春節假期,部分地方如蘇州、上海明確要求延後復工,這就可能會導致部分單位無法在此期間發放工資,從而錯過本該發放工資的日期,導致延遲日期發放工資。 比如單位每月均是4日發放工資,但由於未復工等因素影響,單位可能要在15日才能發放工資,勞動者是否可以以此爲由認爲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從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儘管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於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 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主要是很多企業在復工以後也沒有足夠的疫情防控能力,企業復工造成的疫情聚集性傳染,那麼負責人是很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的。所以有些公司的負責人在政府允許復工的情況下,也很難確定確切的復工時間,但停產期間也要給職工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