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是否合併

看具體情況而定。勞動者被公司從原來的公司安排到新的公司進行工作的工齡是合併計算的。如果原來公司已經向勞動者做了經濟補償,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新的公司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齡時,工齡不合並計算。

工齡是否合併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