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舉證責任有哪些

拖欠工資舉證責任有哪些

在遇到一些拖欠工資的糾紛時,勞動者要想討要回自己的合法工資報酬,那麼就需要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相關情況進行舉證。這就是民法上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究竟拖欠工資舉證責任都有哪些?請閱讀下文了解。

拖欠工資舉證責任有哪些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故拖延數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那麼,究竟拖延過久纔算拖欠工資呢?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當然,你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不過這樣一來,雙方的衝突就不可避免了,不過勞動者也有權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並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

以上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關於拖欠工資舉證責任的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隨時爲您解答法律問題,幫助你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