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報假警怎麼處罰?
報假警的處罰標準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報假警被治安拘留是否可以會見家屬?
報假警被治安拘留的可以會見家屬。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覆。
第五十條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記、收發。發現信件內有可能夾帶違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責令被拘留人當面開啟信件予以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被拘留人需要打電話的,應當向民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拘留所內固定電話進行通話,通話費用原則上自理。被拘留人打電話應當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第五十三條 外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可以依照有關條約、公約會見本國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條 被拘留人書面明示拒絕會見的,拘留所應當同意並告知要求會見人。
第五十五條 辦案人員詢問被拘留人應當持辦案單位的公函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填寫詢問被拘留人登記表,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在所內詢問室進行。
因偵查辦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員應當持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批准文書和提解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經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機關批准後,填寫提解被拘留人登記表,方可帶出所外,並於當日送回。
詢問、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詢問、提解人員不得少於2人。
詢問、提解出所前以及詢問、提解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帶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在詢問、提解後情況異常的,應當要求辦案單位作出說明。拘留所認爲辦案單位的說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及時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報假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對違法行爲人進行治安拘留,以擾亂公共秩序爲目的報假警的纔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是想檢舉揭發一些違法犯罪行爲,但是經公安機關查證後違法事實不存在的,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