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臨時工有加班工資嗎?

一、關於臨時工有加班工資嗎?

關於臨時工有加班工資嗎?

臨時工加班享有加班費。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所有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權利。用人單位安排“臨時工”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補休。

二、《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以上就是有關加班工資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臨時工也是有加班工資待遇的,具體的標準與正式員工是沒有區別的,在司法實戰中,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對加班的員工發放加班工資,否則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