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依據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透過,由國務院於2007年12月14日發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主要內容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一般只能適用於政府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對於普通的勞動者,由於公司並沒有這項義務,所以一般是不享受這方面的休假制度的。另外涉及到有關年休假的規定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發放職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