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工資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勞動法加班工資標準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加班工資標準如何規定的

員工加班的時間有限制性規定。班後加班是指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每日工作8小時之後,安排員工加班。《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班後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關於計算加班加點工資的基數問題,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雖然大部分的勞動者都是一週工作五天,然後每天工作8個小時,但是有一些特殊行業,比如服務行業、計件工等等,在工作時間上面可能就有一些不同。但是並不代表她們就一定沒有加班工資,在確定了是在加班之後,如果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那麼還是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上或者高於國家標準上面,支付其相應的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