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高溫費是指在夏季高溫天氣下工作的人們領取的一種福利補貼。用人單位一般會在夏季按月或按天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高溫補貼,這也是勞動者的一種福利。但有些單位在夏季以清涼飲料代替高溫費,那麼,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本站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爲您詳細說明。

一、單位不發高溫費違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而不發放的,屬於違法行爲,侵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依法。

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的,依法享受。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並納入。標準由省級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二、高溫費的發放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費與社保一樣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的福利之一,我國規定了每年高溫費的發放時間在6-8月,同時,它的補貼標準不得低於60元。不過在實踐中,有些城市會根據當地的氣溫來調整高溫費的發放時間,如海南、福建等地區,高溫費的發放時間會有提前,時間也會持續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