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是否是違法行爲?

夏季高溫不下,大多數人恨不得在身上背個空調。但是有些崗位,有些職業不得不頂着炎炎烈日繼續工作。按照相關規定是有高溫補貼的,但是一些企業爲了利益置之不理,那麼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是否違法?小編在下文爲你解答。

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是否是違法行爲?

一、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是違法行爲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此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肯定是違法行爲,如果造成了人身傷害,還會上升爲犯罪行爲。

二、用人單位還需對高溫作業職工盡哪些責任

1、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2、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溼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溼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溼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3、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溼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I-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GBZ41-2002)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4、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5、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6、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公司不發高溫補貼的維權方法

1、向工會投訴,讓工會應主動與企業進行協調,維護職工權益。

2、勞動者即可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3、向法院起訴,申請無責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相應欠款。

單位不給高溫補貼規定毋庸置疑是違法的,作爲單位,應該擁有責任心,員工頂着烈日工作,給予一定補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有好的福利,單位才能留住人才。作爲職工,得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還有疑問,可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