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簽證開居住證明怎麼開的?

一、辦簽證開居住證明怎麼開的?

辦簽證開居住證明怎麼開的?

(一)、本地戶口居住證明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爲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1、農村戶口:找到村委會的村支書,讓村支書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爲“身份證明、居住地、村支書籤字”,再蓋上村裏的公章即可。

2、城市戶口:找到小區居委會的居委會主任,讓居委會主任開具證明,主要內容爲“身份證明、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再蓋上居委會的公章即可。

(二)、外地戶口居住證

外地戶口居住證又被稱爲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

主要的步驟爲:準備兩張白底的兩寸照以及一份身份證複印件,再去派出所的相關部門辦理,一般一個星期可以辦好。

二、不辦居住證明有什麼後果?

1、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居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僞造、變造居住證的,收繳居住證,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爲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3、僱用無居住證人員或者扣押居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申領居住證需準備什麼材料?

1、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4、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5、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6、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辦理居住證明時,分爲兩種情況,不同的情形辦理居住證的步驟不同。不按照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居住證明的,經公安機關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的處罰,騙取、冒領、轉讓、僞造居住證明的,需要沒收非法所得,收繳居住證明,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