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暫住證需要什麼材料?

按照我國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每個地方所具有的實際情況不同,應當按照當地部門的指示準備相應的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

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暫住證的特點

1、優勢

作爲一種應當依法廢除的“舊法”,暫住證制度在許多地方還能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方面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而是從他們更爲看重的“社會”的角度,認爲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所以不能爲了“合法”而將其一廢了之;如果批評者一定要追問合法性,那麼透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暫住證制度重新變得“合法”,也並非不可能之事。看來,只否定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應當認真審視其存在的“合理性”。

綜合有關方面爲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和資金、技術等資源要素一樣,需要在自由流動中完成優化配置,勞動力的流動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會隨着市場體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動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

2、缺陷

暫住證制度的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人爲設定門檻,的確能起到限制勞動力流動的作用,在鼓勵勞動力流動的今天,這種作用就是不合理的。而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過程。全民參與經濟建設,必然帶來人口遷徙、流動人口管理等各種問題,這是社會的客觀規律。政府不應該用行政的手段干預社會的客觀規律,出臺限制國民正常流動的措施。

至於加強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爲實行暫住證制度的一條強勁的理由。一個公民來到其戶籍之外的另外一個地方,無論是投靠親友、務工經商還是旅遊度假、學習研修,也無論是三年五年的“長期暫住”,還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暫住”,只要他透過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親友、務工的單位、住宿的酒店等)向當地公安機關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公安機關就能達到掌握流動人口動態的目的。

在加強治安管理的問題上,暫住證制度並不比登記備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機關那裏,兩者的意義卻大不相同登記備案只是一種日常管理手段,暫住證制度卻維繫着一種行政權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權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門利益(如收費、罰款等)。在收費、罰款和加強治安管理這兩個目標中,如果認爲前者很重要,那麼,暫住證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認爲前者並不重要,那麼,暫住證制度對於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復存在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暫住證對於我們在異地工作的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暫住證的辦理就相當於在這個城市拿到了綠卡,因此,在辦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提交相關的材料,這樣相關的部門纔會進行受理,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